很多朋友问我,X安拒赔2400万,二审的结果出了吗?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说实话,我一直在跟进,但官网也好、新闻也好,暂时都没有找到最终的结果,不过这依然不影响我们对案例的回顾,也不影响我们的思考!
一、起因:
2016年3月15日凌晨,甘肃陇南市文县,王维红开车坠入麒麟寺水库,不幸身故,生前买了很多保单!X安最多,保额2400万,2015年10月,王维红投保《X安福终身寿险合同》,身故保额300万;附加长期意外,保额1000万,被保险人因自驾身故的双倍赔付2000万元。
2015年11月,王维红投保《X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合同》,基本保额10万元,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的, 100万元给付保险金。
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死亡。
二、一审
2016年7月18日,王维红妻子焦小云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X安保险庆阳分公司,要求X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支付2400万保险金。
2016年12月19日,案件一审开庭,焦小云败诉,随后上诉,
2018年3月,甘肃省高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8年12月17日,甘肃庆阳保险赔付案一审重审宣判,法院认为X安保险庆阳分公司理赔的条件不成立,原告焦小云起诉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
三、二审
二审庭审中,焦小云一方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要求X安保险庆阳分公司赔付2400万元,及事故发生应赔付之日起至赔付期间的利息。X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拒绝此诉讼请求
庭审最后,焦小云表示愿意接受调解,X安保险代理律师表示不接受调解,法官建议再进行商议,如果最后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四、争议点
(1) 王维红血液司法鉴定报告,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王维红血液酒精含量273.0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二次检测鉴定结果显示王维红血液不含酒精。两份鉴定结论竟然不一致!(重点争议)
(2)辖区公安局出具的死因和事故发生原因调查意见,认定“王维红系溺水死亡,是当事人王维红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按照交通事故受理”。即自杀!
(3)车辆坠入水库时间为凌晨6点半左右,事故车辆GPS轨迹显示车辆在事发点附近徘徊、停留多达6次;并不是连续行驶过程中出现意外。
(4)王维红投保时隐瞒了其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情况,如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王维红及焦小云密集投保XX洋寿险(意外保额407万)、X民人寿险(自驾身故双倍赔付,最高赔付200万)。
五:保险怎么规定
王维红投保的《X安福终身寿险合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及《X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合同》中均已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酒驾”时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自杀的话,X安福寿险不能使用2年不可抗辩,因为时间不够2年,现行保险法为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增加了“不可抗辩期”(即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在发现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或合同成立超过2年不主张解除权。
六、举证责任属于保险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为更有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将“被保险人自杀”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公司。
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能证明被保险人自杀的,可免除责任,证明不了的,这2400万要赔!在这起千万保险理赔案中,从法律角度,保险公司和焦小云都在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其实大部分证据指向的都是骗保,但两次血液检测却不相同!
文章来源:自保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