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某外卖公司送餐员,台风过后,梁某在去往客户家送外卖途中,骑车不慎撞到路边被台风刮倒的大树上,造成身体多处摔伤。事后,梁某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公司认为,台风来袭,公司不鼓励员工外出送外卖。梁某在台风过后未经公司允许外出送外卖,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公司虽不鼓励送外卖,但台风期间未关闭外卖平台,梁某送外卖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梁某依法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