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和孙某为同公司职工。一天,王某打手机通知孙某来接班。此时孙某正在和朋友李某喝酒,接到电话后赶往公司接班,李某因无事可做便一同前往。到公司后,李某出于好奇,无视警告标志,随意乱动附近的危险设备,被王某制止。李某不满王某行为,动手将王某打伤。事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王某的工伤认定。
分析:
王某公司认为,王某受伤是李某所为,与公司无关,故不能算是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出,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为了维护工作正常秩序而受到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王某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部门的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