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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背房贷与人打架不幸去世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更新时间:2017-11-01 11:54:57点击次数:2300次

   相信许多买过保险或者对保险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免责条款里有这样一条:“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可具体到现实案例,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斗殴中不幸身亡,此种情形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责拒赔呢?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理赔保险金66万余元

   2012年6月,库尔勒市民王某与妻子薛某以250万余元的价格在本市购买了一套商铺,购房时付了现款125万余元,剩余的125万元房款夫妇俩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为10年。

   购房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在保险公司对所购商铺购买了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该保险包括商铺的还贷责任和商铺的房屋损失两部分。保险期限也为10年,期中还贷责任的保险金额为贷款的125万元,保险方式为夫妻共保。

   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造成无法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相关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照100%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未了的还贷责任”。保险条款同时约定:“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合同签订后,王某与薛某按月偿还贷款,2014年6月,王某与曾某发生口角,进而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被曾某用刀子捅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曾某也因此被法院判刑。事发后,薛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此次事故出现原因为打架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不属于保单约定责任为由,向薛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薛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曾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而被曾某故意伤害致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的免责情形。

   曾某的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为,王某与曾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被曾某用刀子捅伤右腿后造成右股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事实认定并不足以证明王某身亡系其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且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王某是因以上行为导致身亡,故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身亡属于免责情形的理由不成立,其理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四方华邦)